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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阳县关于印发宜阳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周瑞杰
    2017-06-25 08:29:44   转载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    

    宜政办〔201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8日

    宜阳县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快速响应机制
          (一)民政部门及县救助管理站接到110联动指挥中心指令或单位、居民和受助者本人的求助请求后,60分钟内到达求助现场,甄别情况,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县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或进行处置。各乡(镇)民政所在接到县救助管理站发出的救助通知后,要在30分钟内到达所属辖区救助现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救助保护和询问,对属于本辖区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非本辖区居民的,由县救助站进行处置。
          (二)110联动指挥中心收到单位或群众救助信息后,根据下列情形向相关单位下达指令。
          1.在街头流浪的乞讨人员,指令县救助站救助;
          2.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救助对象,指令辖区公安机关将其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并出具相关证明手续;
          3.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指令辖区公安部门或辖区城管部门处置;
          4.其他情形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部门职责,指令责任部门处置。县110联动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确保救助信息指令的畅通和受理。
          (三)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急救信息或110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后,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调度急救车辆快速到达现场就近救治,疑似精神病人送精神病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和救治。
          (四)实行首接负责制。民政、公安、市政等部门接到110联动指挥中心或群众提供的求助线索后,首接人员不得推卸责任,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求助者实施救助。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救助或处置;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向求助者或求助线索提供人说明情况,同时通知责任部门进行救助,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
          二、建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发现和现场处置机制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创建乡(镇)、社区(村)二级救助网络的要求,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救助服务网络,层层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和现场处置的工作制度,明确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的处置和救助工作程序及要求,组织和发动社区内的各种工作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六)公安部门要综合利用技防监控和街头巡逻力量建立起内部协调一致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监控和巡查。对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并通知救助管理站和有关乡(镇)民政所实施救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中的精神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直接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或负责与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取得联系,将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同时通知县救助管理站配合相关医院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实施救助。其他情况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职责依法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长期站外托养治疗的,要为其免费采集DNA,上传全国寻亲网。
          (七)市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网格信息员作用,及时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并报告民政、救助管理站等主管部门处置。市政工作人员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八)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定点医院(我县共3家:宜阳县人民医院,宜阳县中医院,宜阳县精神卫生中心)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监督和指导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急救工作。定点医院要在病人入院后及时通知县救助管理站查明其身份,由县救助管理站向医院出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介绍信”,救治终结后定点医院及时通知县救助管理站办理费用结算等相关手续。
          三、建立群防群治的部门分工协作保障机制
          (九)切实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民政工作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主管救助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同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发现问题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互联互通工作,依托110联动平台、社区及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街面监控技术平台以及各种行政和社会资源,逐步形成部门联动、步调一致的救助工作格局,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管理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明确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主体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县救助管理站和各乡(镇)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工作。加强在重大活动、节日、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期的街头救助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街头广告、指示标牌公布救助电话和信息,强化宣传工作,使整个社会了解救助工作、救助信息。要在基层社区建立救助管理信息员制度,出台激励措施,动员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救助工作。要大力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积极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财政、人社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治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县教育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利用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或流浪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铁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综治部门要将救助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考核体系,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承担的救助管理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处置和救助工作负责。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问责:一是对责任区域出现流浪乞讨人员未及时发现报告的;二是接到指令或报告,推诿、扯皮、不及时到现场处置的;三是拒绝收治流浪乞讨人员或救治不及时的;四是履行救助职责不当或不积极的。因上述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宜政文〔2013〕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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