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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周瑞杰
    2017-07-27 18:34:02   转载


    2017-02-28 查看:2059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核心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方案》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进行食盐批发经营业务。目前,我县只有宜阳县盐业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任何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食盐生产、批发活动,违者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二、县外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宜阳县开展跨区域食盐批发业务的,应主动配合接受宜阳县盐业管理局对其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的检查、检验,并不得委托无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对参与制贩假盐或违规经营的,坚决依法打击。严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

    三、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和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四、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应当到有食盐批发资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并索取购货凭证。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体消费者应从正规的食盐销售网点购买食盐,以防购买假冒伪劣食盐,损害身体健康。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者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盐业、食药监、工商等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无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盐业、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宜阳县盐业公司应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供应,确保市场供应不断供、不脱销、不涨价。

    举报电话:0379-68882524138388570551583886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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